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若干方面:
第 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
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的收入。
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纳税能力提高,
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总额。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
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
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税法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项目要比会计上的收入更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
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
因为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
而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对这种性质的收入
如果征税,会导致无意义地增加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成本。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
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
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