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孟老师跟大家分享的课题是购买工作服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以及工作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税法上对工作服费用支出扣除是有要求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曾明确工作服是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我们先看下图中展示的几种工作服
如果企业购买的工作服仅提供企业的部分高管人员,这类服饰是否属于工作服?
如果企业购买的工作服是给企业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的又是否属于工作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的相关规定。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企业福利费用,需要正常计入到企业的成本费用内。
文件中着重强调,工作服需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时,才可以作为企业合理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企业购买的服饰仅提供部分高管人员这类服饰就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工作服范畴,仅属于个人消费,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但如果企业管理层人员与一线车间员工的工作服是有区别的,也属于工作服的范畴,是可以正常列支扣除的。
以上是工作服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工作服发放给员工后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所得”的问题,因为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强调的是“有所得”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给员工发放的工作服是否计算在员工的“所得”范围内呢?这里需要明确工作服的权属归谁所有。
如果工作服只是员工在职工作时需要穿着,离职后员工需要将该工作服交还公司的情况下,工作服的权属于公司,并不是员工的所得,所以是不需要征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面的讲解希望给大家带来一个一个新的思路,在实操工作中,即便企业的工作服是员工在职时穿着,离职后归员工所有,员工自行处置,此时工作服权属于员工个人。
但如果我们将该工作服认定为非员工所有,员工离职工作服需要归还公司,权属于公司,只要产权不属于员工,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所以综合以上的内容可以明确,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相关的成本费用,而不是作为招待费,如果产权不发生改变,也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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